2010年初,国内出现了首只合伙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产品,相对于此前阳光私募以信托产品为主流的创新,引起业界广泛关注。
银河普润合伙制私募基金采取合伙制企业的组织形式,由普通合伙人和不超过49个人的有限合伙人组成。该基金引人关注的主因是暂停开立信托证券账户。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相对优势,首先在于相对于公司制企业而言,前者免征企业所得税,可以避免投资行为之上的双重税负。其次,有限合伙制具备灵活的决策机制和激励机制。
我国当前的阳光私募,可从不同角度衍生出“公司制+信托型”、“有限合伙制+信托型”、“公司制+有限合伙型”、“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型”四种运作模式。
税收问题是当前判断阳光私募基金运营模式优劣的关键。综合比较不同运作模式下私募基金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如果私募基金采取有限合伙制,投资者需要缴纳 5%~35%的合伙人所得税以及基金本身的营业税,这是现阶段制约该模式发展的一个重大障碍,在税收问题没有解决之前,合伙制模式的基金,显然无法取代信托计划模式的基金。
在实践中,“公司制的管理人+信托计划的基金”模式在当前私募基金中占据主导地位,但从税收角度分析,“有限合伙制的管理人+信托计划的基金”应是国内阳光私募基金的最优运营模式,即基金的组织形式采用信托型,不用就基金收入缴纳营业税,基金投资人(如果是个人)也不用就证券买卖差价缴纳所得税,而基金管理人采取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相对于公司制来说,可少交一道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从机制角度分析,有限合伙制的主要优势是灵活的决策机制和激励机制,“有限合伙制的管理人+有限合伙制的基金”模式在决策和激励机制上的优势最为突出,但只有国内针对合伙制企业来自金融商品投资的价差收入可免征企业营业税和合伙人所得税,该模式才会是最优的发展模式。
本页面所涉私募基金内容仅对合格投资者展示!因擅自转载、引用等行为导致非合格投资者获取本文信息的,由转载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
本页内容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相关数据及信息来自基金管理人、托管估值机构、外部数据库,并可能援引内外部榜单、其他专业人士/或机构撰写制作的相关研究成果或观点,我司对所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及完整性不作任何实质性判断,对所涉产品/机构/人员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预测、保证,亦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版权声明:未经许可,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或将其用于商业用途。转载、引用、翻译、二次创作(包括但不限于以影音等其他形式展现作品内容)或以任何商业目的进行使用的,必须取得作者许可并注明作品来源为私募排排网,同时载明内容域名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