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知识问答:私募募集机构不能通过哪些渠道宣传基金?
募集机构不得通过哪些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开出版资料;
13 《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读本》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海报、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五)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六)未设臵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七)未设臵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八)未设臵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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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及私募基金行业法律法规、自律准则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投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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