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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私募基金协会 私募证券基金同业公约》
第一条 为维护私募证券基金同业利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国内私募证券基金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会会员单位应信守下列经营原则: 第三条 本会会员不得同意或默许他人使用本公司或业务执行人员之名誉执行业务,且应禁止公司负责人和管理人利用职务之机会,从事虚假、欺诈或其他足使他人误信的活动。 第四条 本会会员应制订规范标准及管理措施,以避免有与客户利益冲突、破坏公司形象及违反法规的事情发生。 第五条 本会会员在广告、公开说明会或其他推广活动,不得对过去业绩作夸大宣传,不得为争取客户而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第六条 本会会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分析时,应充分收集资料,审慎查证分析,力求详实周全,并作书面报告留存备查,其内容应包括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分析、公司分析、公司股价变动分析及公司发展趋势分析等。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与负责人及管理人不得接受上市公司财物、而撰写不实投资报告书,从事有损客户利益之事。本会会员及其负责人与管理人不得接受证券公司交易佣金返佣,而从事有损客户利益之事。 第八条本会会员接受客户委托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该会员及其负责人与管理人不得转让委托书,或收受金钱及其他利益,从而出卖表决权。 第九条 本会会员应信守忠实诚信及保密之业务经营原则,维护业务独立性与隐密性、妥善保管业务机密、避免与客户利益冲突或不同客户之间利益冲突。 第十条 本会会员及其负责人与管理人共同信守下列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及其负责人与管理人共同信守下列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接受客户委托资金最低金额为100万人民币,本会会员应该充分掌握客户的投资实力,如发现有多个客户拼凑资金而达到最低委托金额的应该妥善退还委托资金。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在接受客户委托之前须让客户认真阅读由本会统一的风险提示书,并签字确认阅读。 第十四条 各会员单位要自觉遵守本公约,凡违反公约的,可向协会举报,协会视具体情况,予以劝告、行业内公开通报,情况严重并经协会秘书处查实的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表决罢免委员会委员及协会会员资格,罢免结果向社会公开通告。 第十五条 本公约经全体理事会及私募证券专业委员会成员签字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公约由深圳市私募基金协会 秘书处负责解释。 深圳市私募基金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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